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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宋代最残酷的生命刑是(宋朝最残酷的刑罚)
  本文目录一览:

  1、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

2、宋代的代性刑罚是什么

3、古时最残酷的刑罚是什么?

4、宋朝的代表性刑罚是

5、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死刑有哪些?

6、宋朝十大酷刑都有那些?

一、宋朝法律制度的重大发展:

  1、在立法上的体现:

  ①在《宋刑统》这部国家 大法中,增加了皇帝个人敕令,反映出皇权对立法的控制。

  ②制定编敕。

  ③制定《盗贼重法》

  2、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

  ①规定了刺配刑。

  ②规定了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凌迟刑。

  3、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

  ①在中央司法机制之上,设置审刑院。

  ② 在地方州县之上设立提刑司。

  二、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

  1、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

  2、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的各种制度。

  3、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

  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教育文化法律制度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法律部门。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我们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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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刺配

  刺配是我国唐末五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北宋时, 统治者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於一身的重刑, 仅次於死刑。

  扩展资料

  北宋时,统治者又实行折杖法,以杖刑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的执行。但同时又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

  宋代的刺配按罪轻重的不同而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等级,刺面也分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

  如,宋朝曾规定: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

  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而大量的是充当军役。服役也没有一定的期限,因为宋代大赦多,几乎每两三年就有一次。每次大赦,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将配役者的情况上报,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或服役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释放回家;而罪行严重的,则要终身服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刺配

  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凌迟,原来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荀子说:“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车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为有平缓的斜坡,车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顶。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毕命。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俗语所谓“千刀万剐”,就是指的凌迟。

  这种把活人零刀割死的做法早就有了。南朝宋后废帝刘昱曾亲手将人脔割。北齐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脔割的手段来杀人。唐中期安史之乱时,颜呆卿抗击安禄山兵败被俘,与袁履谦等同时被零割。但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人们大都认为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陵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但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后晋开运三年(946),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后晋出帝石重贵准奏,不再使用凌迟之刑。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迟之刑。宋太祖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没有凌迟。宋真宗赵恒时,内官杨守珍巡察陕西,督捕盗贼,擒获贼首数人,他请示朝廷,拟将他们凌迟处死,用以惩戒凶恶的人。真宗下诏,命令将俘虏转送有司衙门,依法论处,不准使用凌迟。到了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宋仁宗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宁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主簿李逢谋反,李逢在被捕后受审时,供词中又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到了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更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绞同列为死刑名目,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

  凌迟在宋代通称为剐,景德年间,御史台曾审问杀人贼犯,定案之后,知杂王随请“脔剐之”。“剐”字原作“呙”,即“骨”字去了“月”(肉),其形状像人的头颅骨。《说文解字》解释说,其义为“剔人肉,置其骨”,这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剐”又作“呅”,明朱国桢《涌幢小品》卷十八“字义字起”一节云:“贞元中,宣武兵变,执城将呅之。”并注解说,另,即“剐”字也。可见,“剐”的含义旱已明瞭,只是到7宋代它成了凌迟的代名词而更加为人所熟知而已。这种情形,也常见于小说中的描写。《水浒传》第二十七回写教唆潘金莲害死武大郎的王婆被东平府尹陈文昭判为“拟合凌迟处死”,之后写道: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供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摧,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由于宋代使用凌迟之刑较为常见,所以民间在对仇人进行报复雪恨时,也仿照作为官刑的凌迟把人脔割至死。如《水浒传》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黄文炳的一段描写:(李逵)说:“今日你要快死,老爷却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从腿上割起,拣好的就当面炭火上炙来下酒,割一块,炙一块。无片时,割了黄文炳,李逵方才把刀割开胸膛,取出心肝,把来与众头领做醒酒汤。

  从上面所引《水浒传》中的两段文字,可以看出宋代凌迟在执行时的大概情形,这和《宋史·刑法志》中所说的“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

  元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有斩首而无绞刑,对那些恶逆大罪又规定可以凌迟处死。元代凌迟执行时的情形与宋代相似,如元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中,窦娥的父亲窦天章复审冤案,宣判说:“(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赴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这和《水浒传》中王婆被凌迟的做法一样,都必须钉上木驴。这木驴大概是一个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时候犯人不能乱动,它和古代那种“勾结奸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骑木驴”的刑罚不是一回事。杂剧《窦娥冤》比《水浒传》更明确地指出了应割的刀数。试想,把人割一百二十刀才致命,其惨酷的程度真叫人不寒而栗。

  明代法律也明确规定凌迟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凌迟之刑的设立,反映了封建专制政治的残酷,统治者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和各种犯上作乱的行为,不惜采用一切毒辣手段。明代各朝中,凡是捕获农民起义的首领及其他叛逆者,都用凌迟之刑将他们处死。

  宋朝的刑罚制度,基本沿袭唐代的五刑,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刑制。但因宋朝社会矛盾复杂化、尖锐化,为维护其封建统治地位,宋朝统治集团创立了新的刑罚种类,以加重刑罚,惩处犯罪。 (一)折杖法 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折杖法对缓和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二)刺配之法 为了弥补折杖法轻重悬殊的缺陷,宋开始使用刺配刑。刺配,是将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时施加于一人,比后朝的加役流更加严酷。它始创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为宽恕死罪之刑。 宋太宗时遂以“刺配”为常法,滥加施用。如宋太宗时,始有“窃赃用五贯者决杜、黥面、配役”的诏令;后来这类诏敕初步积累,列入编敕;大中祥符时还只有四十六条,庆历时递加到一百七十余条,熙宁时增加到二百条,淳熙时竟多到五百七十余条,成为常刑,以致流配人犯充满配所,南宋时竟多达十余万人。 宋代刺配刑规定详尽,主要适用于杂犯死罪减赎者、强盗、窃盗及一些累犯罪犯。依所犯罪行种类和轻重,刺面的部位和刺的字或记号都有不同;因配役地区远近,刺的深浅也不一样。 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次倒退,由于刑罚苛重,使用过滥,酿成了不少恶果。 〔三〕凌迟 凌迟,也作陵迟,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害肢体再割喉管,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刑罚,是我国古代生命刑中最为残酷的一种执行方法。它先起于五代,法定于辽。北宋中期凌迟盛行,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明确地把它与斩、绞一起列人死刑之中。以后,元、明、清三代凌迟之刑沿袭不变。

  古代被判为死刑的犯人,除了重要罚犯(如钦定要犯)或在非常时期(如战争中)应立即处决之外,一般经有司备案审理并报请朝廷批准判为斩罪的犯人都要在狱中关押,到一定的时候才能处决。

  执行死刑的时间,从古至清代一般都定在秋后。

  《左传》中就有“赏以冬夏,刑以秋冬”的说法

  原因是,秋季草木凋零,呈现一派肃杀之气,此时行刑,正是顺应天道肃杀之威。

  历史上,除了秦时一年四季都可以执行死刑之外,其他各代处决犯人都在入秋以后,这就是古时常说的“秋决”。行刑的具体月份,各代的规定稍有差别。

  西汉时规定在十月以至腊月间,一到立春就决不能再执行死刑。

  明代规定执行死刑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若有在立春以后至秋分以前处死刑者,杖八十。

  唐代也曾规定,若不是在秋分至立春之间处决死刑者,要判一年徒刑。

  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也有一定的限制。

  如唐代规定,在大祭日、致齐2日、朔日、望日、上弦日、下弦日断屠日月3、二十四节气、假日以及下雨为未晴的日子,都不得执行死刑。

  明代规定的有禁刑日子,即每月的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的,加上二十四节气日、雨未霁,天未晴及大祭享日和闰月的全月。这样的除来除去,一年中能执行死刑的日子是屈指可数的。

  在可以行刑的日子,行刑的具体时辰也有规定。

  若白天行刑必须等到午时,若夜间行刑必须等到天明,这在各代是通例。

  斩首的地点和执行其他死刑一样,一般都在市朝。

  从春秋时起大多如此。凡将王公大臣或名士大夫斩首,就在朝门外

  如北宋时在汴京(今开封)五朝门

  明清时在北京午门;凡将普通死囚斩首,就在街市进行

  对某一城市来说,行刑的地点有时是固定的,有时是不固定的。清代北京斩人,常在菜市口。有据传说,清代苏州斩人常在五故天亮时,在平时较繁华的街道上执行。市民得知要在这街上杀人,都事先出钱贿赂刽子手,如果谁家不出钱或出钱教少,刽子手就有意在他家店铺前面行刑,这家人就会觉得十分晦气。

  执行斩首必须有监斩官,这也是自春秋时就有的成规

  监斩官可以由原审理此案的官员担任,也可以由朝廷或上司委派的别的官员担任。

  监斩官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把囚犯从监中提出来,带往刑场,监押的方式也有一定之规定。

  如南北朝陈时规定,死囚将被处决,押送时要乘露车(车上不能施用遮蔽,如同现在所谓的敞篷车),戴三械(即项械、手械、足械),加壶手,到达刑场后去掉手械及壶手,时辰一到即行刑。

  古时还规定,犯人的姓名和主要罪行要书写在手械上,让人们一目了然,周朝时就有这规矩,叫做“明梏”4,后世一直沿用。明清时时是把一块写有犯人姓名及罪行的木牌插在犯人背后,俗称“亡命牌”,这和“明梏”的意义相同。

  把犯人押到刑场后,按规定要给犯人吃一顿酒饭,这时不准将犯人塞口堵耳,不准遮蒙犯人面目,要允许犯人的家属和他诀别。监斩官要亲自观察犯人的家属会见情形,判断这犯人的真假,由此“验明正身”,否则容易出现差错。

  中国的酷刑可以分为三种:死刑、刑罚和刑讯

  死刑可以分为18种:凌迟、车裂、斩首、腰斩、剥皮、炮烙、烹煮、抽肠、剖腹、射杀、沉水、绞杀、毒 女人喜欢包包,男人喜欢手表。男人把手表当成自己品味和地位的象征,就像女人把包包当成自己品味和地位的象征一样。男士会仔细挑选手表的机芯、外观和材质,甚至是小到表盘背景的设计。经过仔细挑选,男性也会看手表的价格是否符合自己的身份,不符合自己身份的表男人是不会从盲目接受的。所以比起女人对包包的盲目狂热的爱,男人对手表的爱更理性,更关键。杀、火焚、钉颅、活埋、食人和其他!

  而在所有这些死刑中,最有魅力而有最讲究技术的非凌迟莫数。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凌迟或者类似凌迟的方法在中国古以有之。南朝宋后废帝刘昱(字德融,南朝宋皇帝。明帝长子,472年

  即位,在位五年,骄暴无比,一日不杀人,就闷闷不乐,后被萧道成杀死,死时十五岁。)就曾经亲自把人割杀。但凌迟作为正式的死刑手段一般认为是在五代时代开始的。陆游就曾经说过: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陵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尤存。”应该说在当时凌迟已经是一种非常艺术的杀人方法了!

  凌迟在宋代通称为剐。由于宋代使用凌迟之刑较为常见,所以民间在对仇人进行报复雪恨时,也仿照作为官刑的凌迟把人脔割至死。《宋史·刑法志》规定,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

  至于凌迟的刀数早期的已经没有记载了,有记录最早的为元代!元代执行凌迟,把犯人零割120刀,现在看来相当的少,无论动手的还是观赏的显然是无法尽兴的。到了明代,则有了明显的进步,明代执行凌迟时零割的刀数远远超过前代。明代有两次胡大明凌迟处死案例,刀数有明确的记载,一是正德年间的宦官刘瑾,一是崇祯时的进士郑曼耳。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4200刀,郑(从曼从耳)3600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这里记刘瑾被剐刀数可能是误传,实际上刘瑾被剐3357刀,因为监斩官之一,刑部河南主事张文麟笔录了整个过程:依律,刘瑾被判凌迟3357刀,分三日割完,第一天先剐357刀,割至10刀,一歇一吆喝,这主要是怕犯人昏迷。当犯人苏醒后再割第二个10刀。第一日刀数割完,天已黄昏,把刘瑾押回监中,松绑,刘瑾醒来,居然又吃了最后一顿晚餐,整整喝了两大碗稀粥!翌日继续用刑,鉴于昨日刘瑾大喊大叫,泄露的不少宫中禁密,遂往他口中塞了一颗大核桃。依旧是割10刀一歇一吆喝,谁知割了数十刀后,刘瑾气绝,未能割足三日。当然即使犯人以死,剩下的还是要割的!

  车裂!简单的说就是用动物把人分尸。在中国车裂一般是牛或马!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刑法,使用的动物还有骆驼和大象等!事实上很少顺利的把人分开!曾经有记录某人被分三次,头两次犯人关节韧带全断,但肢体就是不断,不得不用刀把四肢稍微切出切口,第三次才成功。

  车裂的历史比凌迟更长!《周礼·秋官·条狼氏》就有记载:“誓驭曰车擐。”这个车擐其实就是车裂。之后,无论是前汉、后汉,还是三国时,车裂之刑一直施行不绝。据记载,北齐时死刑分为四等,最重的就要用车裂。北周时死刑分为五等,第五种为车裂。这都是朝廷明文规定的正式法律。到辽以后,车裂就基本看不到了(遗憾)。

  斩首,没什么说的,就是砍头!在各种死刑中艺术性算是比较低的,但是技术要求并不低!生手或外行根本不可能顺利的把头砍下来!曾有记载,一个刽子手连砍17刀犯人的头才被砍下来!需要说明的是,斩首虽然比较常见,但其历史并不很长,在秦代才有斩首的记载,不过当时的斩首指的是腰斩。秦以后斩首才逐渐普及。

  周代的死刑有车裂、斩和杀三种。其中的“斩”就是腰斩。P春秋、战国时的史籍中,写到将人处死,多是指腰斩。腰斩,顾名思义,是从腰部把人斩为两截。刑具最初用的是斧子及木砧。随着“技术的进步”,慢慢起用铡刀和铡床。由于人的腰部没有什么太重要的器官,所以犯人一般要惨叫30到60分钟才死,所以这是一种比较轻松而赏心悦目的死刑方法!

  剥皮是死刑中技术要求比较高的,甚至比凌迟还要高。和其他死刑一样,剥皮的历史也是很长的,在三国时期的吴国就曾经实行过剥皮,但在明代以前,剥皮一般指的是剥人的面皮。当然,剥皮是死刑中比较有观赏性的,曾有人把犯人剥皮后让他跳舞以欣赏。到了元,有了把整张人皮剥下来的刑法,而在明朝剥皮十分普及,据说明朝大将蓝玉就是被剥皮的,张献忠攻占成都的时候还看见过蓝玉的皮附着在神像上,供在城门

  十大酷刑,是中国古代的残酷刑法的主要表现,是那个时代用法律作为震慑手段维护统治的原则指导下产生的产物,主要内容有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等。其中尤其以凌迟最为残酷。不过随着历史发展,这些不合人性的刑罚也归于历史了。

  1、剥皮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比血更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那个缺口中「光溜溜」地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

  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2、腰斩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二十四个半才断气。

  3、车裂

  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五块。 据说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4、俱五刑

  把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鼻,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

  汉高祖死后,吕后把他的宠妾戚夫人(刘如意的母亲)抓来,剁去手脚,割掉鼻子耳朵舌头,眼睛挖出,强迫她喝下哑药,戚夫人叫不出来了,心肠歹毒的吕后还嫌不够,又叫人用烟把戚夫人的耳朵熏聋,然后丢在猪圈里喂养,取名「人彘」。

  后来吕后传旨让监官带领自己的儿子(汉惠帝刘盈)去看被做成“人彘”后的戚夫人,汉惠帝刘盈因受此惊吓,当场吓得几乎晕倒,不禁失声道:“人彘之事,非人所为,戚夫人随侍先帝有年,如何使她如此惨苦?臣为太后子,终不能治天下!”回宫后大病一场,从此便日夜饮酒作乐,不再涉及朝政,不久便死去。

  5、凌迟

  最早是把人杀死之后再剁成肉酱,称为「醢」,受过此刑的有子路,还有周文王的长子伯邑考。

  后来发展更加精细,目的还是要让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时候施刑,还要求受刑人必须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

  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断气。而据说犯人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人也要受刑。发展成死刑的艺术。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瑾,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

  而最惨的是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因为崇桢皇帝中了反间计,误以为他通敌卖国,判他凌迟处死,行刑前以渔网覆身(让肌肉突出以便下刀),游街示众,被北京城无知的民众冲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块一块咬下来。那种心理的痛恐怕远高于生理的痛。

  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6、缢首

  在国外,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罚。

  中国人的绞刑是用弓弦缢杀。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後面开始旋转那张弓,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终于断气。

  岳飞父子就是这样死在风波亭,(因为他是功臣,不能斩首,要留全尸)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这样给吴三桂亲手缢杀。

  7、烹煮

  即「请君入瓮」那是唐朝时代,武则天当皇帝的时候,朝中有位酷吏叫来俊臣,崇尚严刑峻法,对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对待。方法是找个大瓮,把人塞进去,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温度越来越高,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话,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

  8、宫刑

  宫刑又叫腐刑。中国人的阉割可讲究了。首先要拿绳子把小弟弟绑起来(包括子孙袋,即阴囊)让血液不流通,自然坏死,后拿利刃一刀子全部割掉。割掉了以后拿香灰一盖,止血,还得拿根鹅毛插在尿道里。

  等过了几天把鹅毛拿掉,如果尿得出来,阉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来,那个人就算废了,大概最后会死于尿毒症吧。所以如果是要阉来当宦官的话,最好趁年纪还小就阉掉,年纪大了危险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贵族冲抵死刑。相对的女性为幽闭

  司马迁就是受了宫刑,才会写出史记,也才会在「报任少卿书」里写出「身直为闺阁之臣」这样的句子。

  9、刖刑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 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10、插针或插竹签

  用针插手指甲缝。常用于女囚。 竹签,由此令人想到我们经常用的牙签,就是这样一种很不起眼的小物件儿,也曾在刑罚和拷讯的舞台上大展身手,横行一时。汉朝部员薛安奉命去扬州清查仓库账目,把管理仓库的小吏戴就逮捕,逼他揭发郡太守成公浮。

  曾将铁针钉入戴就的指甲里,然后逼他扒地上的硬土。唐朝开元初年,酷吏王旭常常将竹签削尖,钉入犯人指甲内,受刑者疼得死去活来。

  扩展资料

  秦汉至明清时期,历代在大体沿用前世的若干酷刑,如诛灭三族九族、活埋外,还有扬弃和创新。如汉文帝时,因怜悯缇萦救父自甘卖身为婢,又感到肉刑不人道,被行刑者,即便改过自新,残毁的肢体却不会再生,于是除肉刑,废除了墨、劓、剕刑,保留了宫刑。

  史书记载,汉景帝时,广川王刘去曾生剥活人,具体施行方式不可考。三国吴后主孙皓则将囚犯的脸皮剥落。他降晋后,晋朝侍中王济就问孙皓,为什么要剥人脸皮。孙皓回答说,为人臣者而无礼于君主,应受此刑。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官员责治甚严:若官员贪污六十两白银以上,就处死刑,斩首后枭首示众,并且剥下他的皮,皮里填上草,置于官府门口,以为后继者之警戒。这就是大名鼎鼎的朱元璋剥皮揎草的典故。

  明朝第十位皇帝明武宗,即正德皇帝朱厚照(生卒年:1491年10月27日-1521年4月20日;在位年:1505年—1521年)用剥落的人皮制作成马鞍。他出行的时候,就骑这匹配有人皮鞍的坐骑。

  古代酷刑中,比较人道的刑罚,可能只有鸩毒和缢首。前者系用入口即死的剧毒药,逼迫罪犯服用。缢首则有逼罪犯自杀,或令行刑官员士兵绞杀二种形式。

  古代常说的皇帝赐三尺白绫,逼令罪犯自尽,如唐玄宗赐死杨贵妃,嘉庆赐死和珅等,即此。

  这二种刑罚,常用于赐死贵族官僚后妃等,以保全其尸首,让罪犯体面尊严地死去。

  插针是刑讯逼供时使用的一种行刑方式。顾名思义,就是在指甲和肉之间,插入竹刺或铁(钢)针。

  秦汉以后,最残酷的死刑行刑方式,可能非凌迟莫属。古籍中亦谓之支解、磔,民间俗称千刀万剐。其大概出现于五代时期。辽代时,被正式列入刑法法典。(参见《辽史·刑法志》)明朝以前,凌迟主要用于处罚犯有十恶不赦罪行的囚犯,如谋反、大逆等。

  明清时,子女儿媳打骂父母或公婆、儿杀父、妻杀夫,都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之刑。明朝被凌迟处死者,有明武宗时专擅朝政的宦官刘瑾,被碎割3357刀;明朝崇祯年间,翰林院庶吉士郑曼,以“杖母不孝”,被“凌迟”处死,剐了3600刀。

  抗清民族英雄袁崇焕也因崇祯误中反间计,被凌迟处死。不明真相的北京市民,还争食其肉以泄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十大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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