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促进和规范境外高等教育组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

境外高等教育安排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推动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造,促进和规范境外高等教育安排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法令等法令法规,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境外高等教育安排包含国外以及港澳台区域独立设置的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

境外高等教育安排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树立施行理工农医类学科专业教育的校园或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区(以下称办学安排),适用本规则。

境外高等教育安排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展开中外合作办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法令》的规则履行。

第三条 对境外高等教育安排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施行扩大开放、质量优先、依法办理、鼓舞展开的方针。

境外高等教育安排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应当恪守我国法令,契合公益性原则,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的境外高等教育安排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办学名誉和较高的国际知名度;

(二)具有理工农医类方面的学科优势;

(三)毕业生具有较高的工作质量和良好的业内评价。

第五条 境外高等教育安排、办学安排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令保护。

办学安排依法享用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则的优惠方针,依法自主办学。

第六条 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一起担任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归纳协谐和宏观办理,拟定办学的方针。

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责任范围内担任办学安排的详细办理工作。

第七条 树立办学安排,应当契合国家和当地高等教育展开规划,契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造需求,引领和辐射区域高等教育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展开。

第八条 树立施行本科及以上教育的办学安排,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定见后,报教育部批阅。

确有必要树立施行专科教育的办学安排,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批阅,报教育部存案。

第九条 办学安排的树立分为准备树立和正式树立两个阶段。具备正式树立条件的,能够直接请求正式树立。

第十条 请求准备树立办学安排,应当提交准备树立的申办陈述、境外高等教育安排与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许办学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办学协议、境外高等教育安排优质资源投入状况、办学资金财物状况等资料。

境外高等教育安排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树立办学安排,需获得其所属国(区域)政府同意的,应当供给同意文件。

第十一条 请求正式树立办学安排,应当提交正式树立的申办陈述、境外高等教育安排与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许办学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办学协议、安排规章、校舍和设施设备及办学资金财物状况、教育教育安排、决策安排组成、教育和办理人员状况等资料。

第十二条 受理准备树立或许正式树立办学安排的请求后,批阅机关应当安排专家评议并供给咨询定见,依法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准备树立的,颁布准备树立同意书;同意正式树立的,颁布办学答应证。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办学安排获得办学答应后,依法进行法人挂号。

第十四条 树立办学安排,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安排的设置规范履行。

境外高等教育安排的师资、设施设备等高于该规范的,依照境外高等教育安排的规范履行。

状况特殊的,校园占地面积能够恰当低于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安排的设置规范,但应当能够满意教育教育的需求。

第十五条 办学安排只能运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办学安排名称应当反映安排的性质、层次和类型。

第十六条 办学安排应当树立决策安排,审议决定办学中的重大事项。

决策安排由境外高等教育安排代,办学安排校长、党安排担任人、教职工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我国境内外的其他安排或许个人供给土地、校舍、资金等资源参与办学的,能够委派代表参与决策安排。

第十七条 办学安排的校长担任履行决策安排的决定,承担本安排的教育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办理工作,并担任本安排法定代表人。

校长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育经验,具备履行责任的相应才能和水平;能够由境外高等教育安排遴派,也能够由决策安排安排遴选。

校长每年在我国居留应当不少于6个月。

第十八条 办学安排依据规章自主办学,能够参照境外高等教育安排的方针,树立学术办理准则和师生参与校园民主办理的准则。

第十九条 境外高等教育安排应当依照不低于本安排的教师配备规范遴派或许招聘满足数量的教师到办学安排任教,其中遴派的教师应当到达必定份额,详细份额在办学协议中确认。

办学安排聘任和办理外籍教师依照国家关于外籍教师的有关规则履行,其他外籍人员应当恪守外国人在我国工作的有关规则。

海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对外籍教师和其他外籍人员出入境、居留、子女入学、专业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便利。

第二十条 办学安排应当依照我国对同级同类教育安排的要求开设包含我国宪法、法令、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办学安排能够通过与我国境内高等校园共享课程、购买优质在线课程等方法展开前款规则的课程教育,进步教育质量。

第二十一条 鼓舞办学安排引入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

办学安排选用境外教材依照国家关于高等校园选用境外教材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二十二条 办学安排依据需求,能够运用外国语言文字教育,但应当开设必定份额的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办学安排能够依法依规自主确认招生范围、规范和方法,招生规范应当不低于境外高等教育安排同类专业在其所属国(区域)的规范。

鼓舞办学安排招收境外学生。

第二十四条 办学安排颁布境外高等教育安排学业证书的,应当与该境外高等教育安排在其所属国(区域)颁布证书相同,并在该国(区域)获得承认。

办学安排按国家统一招生方针选取的学生,在我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学籍学历。

鼓舞办学安排和境外高等教育安排互派学生、互认学分。

第二十五条 办学安排收取费用的项目和规范依据办学本钱、社会需求等因素,参照境外高等教育安排的规范确认,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办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办学安排应当依法树立财务、管帐和财物办理等准则。

办学安排我国有财物的监督办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二十七条 办学安排应当树立办学质量保障准则。

办学安排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办学状况。

办学安排应当向主管机关提交年度办学陈述,接受主管机关依法安排的办学质量评价。

第二十八条 办学安排展开党群活动依照国家关于高等校园展开党群活动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二十九条 办学安排变更住所、名称、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等事项或停止办学的,应当由决策安排作出决议,报批阅机关批阅或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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