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建议返还新生儿3岁前爸爸妈妈“三险一金”个人缴费:家庭增收2到3成

根据他的测算,二者合计个人费率为其缴费工资基数的10%(养老保险个人费率8%,医疗保险个人费率2%,失业保险个人费率0.5%,住房公积金个人费率6%-12%之间)。此举可使我国0-3岁养育期的职工家庭,单职工约可“增收”10%-16%以上,双职工家庭“增收”20%-30%。

袁涛指出,该政策支持力度远高于“个税减免”政策,同时还可避免“普惠育儿补贴”制度的缺陷,显然更具有指向精准、重点突出、成本低廉、更适合我国国情的特点。同时,此举也有利于提高社保制度吸引力,让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保。据测算,此项政策惠及约1000万参保职工,涉及返退资金规模约700亿元/年,约占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规模的1.16%,对其总规模的占比小,影响较低。对此举形成新的基金赤字,可考虑用财政以未来远期渐进补助的方式予以平衡。

近年来,各地围绕优化生育服务体系,发展普惠托育,在包括强化财政、税收、保险、住房、教育、就业、金融等支持政策方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支持措施。但在袁涛看来,现行生育支持政策与群众期待之间存在明显差距。

主要问题是:一、现有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地方自行探索发放的均等普惠育儿补贴,存在固有缺陷,主要是地方标准不统一,财政乏力支持高标准补贴,难以形成全国统一政策或长期制度安排,且均等普惠的财政补贴机制难以对富裕家庭进行甄别,如果开展家计调查,则又势必带来不必要的管理服务支出,增加事业的经办服务成本。

二、支持精准度不高。城市中等收入人群中,非农业户口、非农就业、城镇地区、经济竞争大的地区年轻人群平均理想子女数及生育意愿的实现程度更低,是生育意愿转化率最低、潜能释放大、生育支持政策应重点关注的人群。迫切需要精准施策,帮助重点人群提升生育意愿。

三、政策协同性不足。税收、住房、教育、就业支持等配套支持措施依然是各自为阵,未形成系统整合、相互协同发力的支持作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有关育儿支持的保障功能薄弱,特别是生育保险制度发展滞后,不利于非职工人群之外的广大灵活就业劳动者的生育权益保障。

袁涛在文章中还建议,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费率各为0.5%,总费率1%)的方式,健全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机制,将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农民工、在校大学生、硕博研究生等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另外,探索实施给予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发放50%育儿津贴,促进家庭友好。如其得以全国推广,将有利于年约200万孕产妇女直接受益,从而将生育保险津贴的受益面提高到孕产规模70%以上的覆盖率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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