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显示,为规范丽江市旅游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丽江市要求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诚信经营,强化价格自律,公开透明,依法明码标价履行承诺,维护价格公平。
《通告》要求,凡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的停车收费,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提高收费标准;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不得对政府定价项目擅自涨价,不得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外收费、收取未经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通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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