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员在工作场所沙发旁猝死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诉讼被驳

修理技术人员赵某在公司内不幸猝死,人社部分作出“视同工伤”确定,然而公司不服将人社部分起诉至法院。近来,昌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公司诉昌平区人社局工伤确定一案并当庭宣判。

案子回忆

赵某在某公司担任产品修理检测作业,从2018年10月入职到2021年12月事故发生期间,公司未与赵某签订劳作合同,也没有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该公司员工数量不多,业务量也较少,客户提出需求的时刻一般不固定,所以赵某的作业时刻相对灵敏。12月7日上午,赵某独自一人进入作业地点后再未外出。

12月8日正午,同事发现赵某在办公场所内逝世。之后,赵某的母亲郝某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确定申请,人社局作出确定“视同工伤”决定。但公司不服,向昌平法院起诉区人社局,要求撤销工伤确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赵某逝世是否归于工伤展开剧烈辩论。原告公司诉称,赵某被发现时现场的作业设备未敞开,且人在沙发周围,鞋子摆放在附近,逝世时可能正在休息,归于非作业时刻和非作业岗位。区人社局则以为,一旦赵某进入作业场所,即处于作业状态,应当推定赵某死于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若用人单位有异议,应当承当证明不归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举证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以为,昌平区人社局作出的确定工伤决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充沛、程序合法。终究,昌平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一、关于“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的理解

“作业时刻”一般指单位规则的正常上班时刻,“作业岗位”一般指作业触及区域及其天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只要是与作业相关的准备、收尾作业,以及确因作业需要而进行的加班和必要工间休息等,都是对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进行的合理延伸。对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及其他视为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受伤现实比较清楚,但受伤通过和原因无法查清的工伤确定,应当从有利于保护遭受事故损伤员工的利益动身作出承认。

二、如果用人单位以为不是工伤的,应当承当举证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员工或许其近亲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北京市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则》第十五条规则:员工或许其近亲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该用人单位不承当举证责任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可以依据员工或许其近亲属供给的依据,或许自行查询获得的依据,依法作出决定。

本案中,赵某虽然未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作合同,但其生前担任电子元器件修理作业,为公司供给劳作,赵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依据赵某手机笔记、通话记录以及赵某之母郝某、公司供给的相关依据,证明12月7日系赵某的上班日期,归于作业时刻。赵某从12月7日至12月8日在公司被发现猝死期间,一向没有离开公司。一起,事发地点是公司办公场所的沙发旁,距离赵某平常进行修理测验的作业岗位十分近,系同一套房屋的外间和里间,应视其为赵某作业岗位天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另外,公司否定赵某逝世其时处于“作业时刻”“作业岗位”,应当对该主张承当举证责任。但依据工伤确定程序中公司提交的相关依据,无法达到否定赵某逝世其时处于“作业时刻”“作业岗位”的意图,因而公司应当为此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结果。

因而,区人社局结合对公司人员的问询和郝某、公司提交的依据,以及自行向公安机关查询获得的依据,归纳分析确定赵某猝死时处于“作业时刻”“作业岗位”并无不当。由于赵某猝死的通过和原因无法查清,且不具有不得确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应当从有利于赵某的利益动身作出承认。故昌平法院以为,昌平区人社局确定赵某遭到的事故损伤归于工伤确定规模,予以确定视同工伤,现实确定清楚,依据充沛,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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